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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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機關應註銷所核發之同意申請證明書:
﹝一﹞申請人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水權登記。﹝二﹞有公用需用或其他使用、處分計畫者。﹝三﹞申請人擅自變更地形地貌或違法使用者。前項第三款情事,辦理機關以實際受損害程度,依法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金;其受損害程度,得委請專業技師核估認證,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辦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註銷同意申請證明書時,申請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