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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 第 7 點

    申請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辦理機關須辦理現場勘查,並經審查相關書件齊備,除另有保留公用、他人承租或其他使用、處分計畫者外,辦理機關得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水權登記證明書」(以下簡稱同意申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但僅申請安設管線之案件,得免予核發該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准展期,逾期證明書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