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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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申請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應備下列書件,向土地所在地辦理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申請範圍(引水地點、安設管線)之國有土地位置圖、清冊及筆數、面積統計表。﹝四﹞申請範圍內國有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安設管線使用土地之面積,按下列方式計算:其寬度在五十公分以下者,以五十公分計;寬度超過五十公分以上者,依實際申請寬度計。
申請案應附書件不齊全者,辦理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