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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 第 7 點

    勘查後,土地應繪製土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及現況照片圖;房屋應繪製房屋勘查表、建物配置圖及現況照片圖。
    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現況照片圖內容及照片拍攝原則如下:
    (一)土地勘查表:包含地籍資料、地上物管理等欄項資料。
    (二)使用現況略圖:包含圖例、地上物現況。

    (三)房屋勘查表:包含房屋資料、坐落地號資料、管理資料等欄項資料。
    (四)建物配置圖:包含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
    (五)現況照片圖:包含現況照片、拍攝日期。
    (六)照片拍攝:以取得全貌為原則,依現場狀況按正面、左側、右側、背面等取景,如為單一景物時,得僅拍攝正面照片。取景有困難者,得敘明原因後從略。
    勘查之土地如需辦理分割,應填具國有土地分割請示單,並經簽准後,於地政機關辦竣分割後再繪製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及現況照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