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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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
袋地原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應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所有土地(以下稱應被通行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機關得與申請人另為約定有償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使用:
(一)應被通行地已建築使用,致無隙地可供通行者。
(二)申請通行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已作水溝使用,或現況非屬現有巷道而已作通行使用者。
(三)申請通行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作道路、水溝等公用設施之剩餘土地,且畸零狹小,難以有效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