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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 第 12 點

    下列案件勘查應繪製之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得以航照影像(含遙控無人機拍攝之航照影像)套繪地籍圖後繪製分錄線及錄號,免繪製地上物狀況;屬第一款至第四款案件,並須經勘查人員實地比對使用現況與航照影像相符:
    (一)大面積太陽光電標租、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案件。
    (二)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
    (三)大面積占用案件。
    (四)耕地放租案件。
    (五)人力無法到達現場勘查或實地勘查危及人身安全案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勘查成果,執行機關每月應就其上月勘查成果進行實地複查,複查筆(錄)數,不得低於上月辦理筆(錄)數百分之三。
    本署各分署應依地區特性、標的面積或形狀及航照影像來源品質,參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訂定複查前項勘查成果所繪製分錄線或航照影像之地上物與實地量距誤差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