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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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點
下列案件得免派員勘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現況:
(一)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共設施使用案件,附具相關圖說資料,並足據以辦理分錄者。(二)執行機關接管各機關依規定移交之國有不動產或抵稅不動產,於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接管作業前已先行辦理勘查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