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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 第 6 點

    勘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查詢內部資料
    實地勘查前,先運用本署建置之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圖資查詢系統及勘測輔助系統,查詢勘查標的、毗鄰國有土地之產籍、地籍資料及以前之勘查資料。
    (二)核對外部資料
    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他機關建置之圖資等相關資料核對下列事項:
    1、土地:標示、面積、國有權利範圍、地目、國有登記日期、管理機關名稱、他項權利登記情形、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使用狀況。
    2、建物:標示、面積、國有權利範圍、主要建材、國有登記日期、管理機關名稱、他項權利登記情形、建物門牌、坐落地號、主要用途、基地所有權人。
    (三)實地勘查
    1、土地:測量及調查土地坐落位置、地上物使用情形(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併同主建物使用之浴廁、晒場、庭院、畜禽舍、廚房、倉庫,以及其他現場認定併同使用者)及現使用人姓名。如地上物為建物者,應查明註記門牌、主要建材、用途、建物面積、水表號碼、電表號碼、稅籍號碼等事項。如使用情形複雜,無固定界址者,應由各使用人出具書面協議埋設界標後辦理勘查。
    2、建物:實地查對(註)建物門牌、現使用人姓名、坐落地號、主要建材、水表號碼、電表號碼、稅籍號碼、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其他雜項構造物等位置及使用面積(平方公尺)等事項。一棟房屋住用人二戶以上者,分別查對各戶使用範圍。
    (四)實地勘查時,應製作勘查(會勘)紀錄表,送業務單位參考。
    (五)不動產界址與鄰地發生爭執時,應申請複丈。
    (六)未登記土地,除屬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得由撥用機關撥用後辦理國有登記之土地外,應繪製土地位置圖,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本署,並移接管單位於管理系統辦理接管作業後,依第二款至第五款方式作業。
    (七)權屬不明土地及建物,移接管單位釐清權屬,如屬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已登記建物,應辦理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本署,並於管理系統辦理接管作業後,依第二款至第五款方式作業;如屬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未登記建物,於管理系統辦理接管作業後,依第二款至第五款方式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