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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 第11點

    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期間,執行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現場檢查,檢查結果應填具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案件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倘需改善者,應一併填具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案件後續改善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五),交付認養人限期填復。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檢查辦理情形報主辦機關備查。

    主辦機關原則每二年函請執行機關洽認養人提送認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並邀集審查會議小組委員辦理績效評審作業,依評審結果擇優獎勵。

    前項績效評審作業方式,由主辦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