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
第11點
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期間,執行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現場檢查,檢查結果應填具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案件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倘需改善者,應一併填具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案件後續改善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五),交付認養人限期填復。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檢查辦理情形報主辦機關備查。
主辦機關原則每二年函請執行機關洽認養人提送認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並邀集審查會議小組委員辦理績效評審作業,依評審結果擇優獎勵。
前項績效評審作業方式,由主辦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