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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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點
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環保團體得依其成立宗旨,於認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下列事項:
(一)整理維護環境及辦理復育生態相關事宜。
(二)舉辦相關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活動。
(三)於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等相關規定及無須執行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經徵得執行機關同意後,設置相關簡易設施。
環保團體為辦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事項,申請設置臨時性建築物,於符合其認養目的及非營利使用前提下,執行機關得以公函同意其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