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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 第6點

    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之期限最長為六年。環保團體擬具認養計畫書提送執行機關,經執行機關確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報請主辦機關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等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議。

    環保團體申請認養標的屬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或同一標的有其他申請案件者,前項審查會議得邀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同審議。 

    同一標的倘有二件以上申請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應於召開第一項審查會議時一併評比,並依評比結果處理。

    計畫書所載內容如有異動,認養人應以書面敘明情形,報經主辦機關備查。   

    已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期限屆滿前,認養人申請擴大認養鄰近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並依前項規定提送異動後之計畫書,經執行機關審認計畫工作項目及內容不變,報經主辦機關備查後,得同意變更認養契約標的,免依第一項程序辦理。

    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期限屆滿,環保團體仍有意願持續維護管理,得再重新檢附認養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程序辦理。但依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經評審二次(含)以上績效優良之環保團體,經執行機關審查所檢附認養計畫書已納入歷次評審意見者,得由執行機關同意辦理,免依第一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