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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 第4點

    執行機關應掌握轄內國有非公用不宜開發利用之邊際土地資訊,定期篩選無處分、利用計畫之土地清冊(以下簡稱土地清冊)提供環保團體;環保團體有意願認養者,得檢附認養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環保團體有意願認養土地清冊以外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亦得檢附認養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屬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應一併檢附主管機關認定文件,但執行機關已取得該認定文件者,得免予檢附,並由執行機關列印併案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