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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 第3點

    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指位於海岸地區、濕地、埤塘、山區、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二)環境保護團體(以下簡稱環保團體):指環境部核准成立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成立以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為成立宗旨之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