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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 第 9 點

    執行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委託進駐機關參與後續都市更新進程時,應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後續召開相關會議時同時通知執行機關及進駐機關,由進駐機關提出辦公廳舍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辦理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等。

    執行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通知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及委託需用機關參與後續都市更新進程時,除有事業計畫實施後始得辦理撥用之合理事由,另適時通知需用機關撥用外,應敘明於事業計畫核定前辦竣撥用,並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後續由該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含提出社會住宅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