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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

  • 第7點

    執行機關依本作業原則第五點第五款第五目規定,於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陳報主辦機關時,應敘明雙方分收比例之計算方法(應包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設定級距、機會成本、價值、相關稅費及開發成本等項目之估算方法)及理由。
    已奉財政部核定之工作計畫,於辦理期間因故須辦理變更,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機會成本、價值、相關稅費及開發成本等項目有變動,經按原採用之計算方法重新計算後,與原核定之分收比例相差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重新依本計算方法計算雙方分收比例,並依原報核程序辦理修正工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