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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15點

    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分收之收益項目及分收方式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作改良利用之地租及依第十八點第一款追收之使用補償金全數由執行機關收取,其餘收益項目由執行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協議比例分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合作改良利用之地租納入分收之收益項目:
    1.未計收營運權利金。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協商認有必要,並經主辦機關同意。
    (二)分收比例之計算方法由主辦機關另定之。
    (三)執行機關分收委託改良利用之租金或合作改良利用之地租,不得低於由執行機關負擔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應收取作業費之總和。
    前項分收收益項目之分收方式協議結果,應於改良利用契約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