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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6點

    依前點第二款洽商達成共識之改良利用標的,涉有國有公用不動產者,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函洽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是否仍有保留公用需要:
    1.管理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執行機關函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以下合稱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2.管理機關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執行機關函洽該管理機關查復是否仍有保留公用需要,一併告知無保留公用需要者,應即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於向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申報時,副知執行機關。管理機關查復仍有保留公用需要者,執行機關應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將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向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申報,並副知執行機關。
    (三)執行機關依前點第三款規定陳報主辦機關:執行機關接獲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副本時,即得續依前點第三款規定陳報主辦機關。
    (四)主辦機關同意:主辦機關接獲執行機關陳報處理意見及資料後,於ㄧ個月內審核完成,無第四點規定情形者,函復執行機關俟該等國有公用不動產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主辦機關接管後,原則同意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改良利用,並得先行辦理研擬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事宜。
    (五)執行機關接獲同意函後續辦事項:
    1.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會商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內容。
    2.陳報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勘查資料及意見。
    3.依前點第五款第五目將會商紀錄、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等資料陳報主辦機關。
    (六)主辦機關依前點第六款研商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內容。
    (七)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該等國有公用不動產經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經行政院核准廢止撥用及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八)財政部核定工作計畫:主辦機關依前點第七款將工作計畫簽報財政部。經核定後,依前點第八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