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 第22點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先期規劃期間:

    1、適時出席相關規劃會議,依產籍資料表達土地管理使用情形,及出席行政院或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確定整體開發策略及都市更新實施方式,並表達倘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且屬依都更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案,國有土地更新後可分配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並無涉有償撥用者,規劃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需求。經辦理先期規劃機關同意者,函請主辦機關調配。

    2、範圍內有國有公用土地,函詢管理機關是否保留公用,倘公用用途廢止,於移交主辦機關接管前,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先期規劃完成,經內政部確定須配合暫緩處分:

    1、應依確定之整體開發策略及都市更新實施方式辦理。

    2、自接獲須暫緩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的明細或清冊函之日起,停止受理申購及辦理標售作業。已公告標售者,應予停標;原已受理申購之案件,應予註銷。但已通知繳款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結案。

    3、暫緩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房、地,倘有辦理標租、委託經營、改良利用或綠美化之利用者,應由需地機關敘明辦理方式及期程,報請行政院或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同意後辦理。

    4、倘內政部確定無須暫緩處分,執行機關應請相關機關函告解除暫緩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示,俟解除處分限制後,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