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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

  • 第6點

    執行機關應視改良利用案件性質,就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計算方法擇一作為雙方分收比例之計算依據。
    分收比例計算依據為收益抵扣法或最低保本法者,執行機關應就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與實際標脫收益總和(以費率競標者為標脫費率換算之價金)差額,依附表計算方式設定級距及計算差額部分雙方分收比例。
    為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引進之產業特性或政策需要,執行機關得就前二項計算分收比例增、減百分之十範圍內彈性調整。但調整結果,執行機關應分收比例不得低於最低保本法計算所得之分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