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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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
執行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案件收益分收比例之計算方法、適用案件類型及公式如下:
(一)收益抵扣法:係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減去開發成本之賸餘數與開發成本比較,計算雙方分收比例之方法。1.適用案件類型:開發成本占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案件。2.公式:(1)執行機關分收比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開發成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100﹪(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收比例=開發成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100﹪(二)機會成本法:係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機會成本與開發成本比較,計算雙方分收比例之方法。1.適用案件類型:委託改良利用案件。2.公式:(1)執行機關分收比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機會成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機會成本+開發成本)×100﹪(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收比例=開發成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機會成本+開發成本)×100﹪(三)出資比例法:係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價值與開發成本比較,計算雙方分收比例之方法。1.適用案件類型:合作改良利用案件。2.公式:(1)執行機關分收比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價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價值+開發成本)×100﹪(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收比例=開發成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價值+開發成本)×100﹪(四)最低保本法:係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稅費,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減去稅費之賸餘數比較,計算雙方分收比例之方法。1.適用案件類型:(1)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案件,開發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屬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且開發成本高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減去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稅費之賸餘數者。
(2)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案件,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減去開發成本之賸餘數低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稅費,且依本款計算之執行機關分收比例高於按第一款至第三款計算結果者。
2.公式:
(1)執行機關分收比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稅費/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100%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收比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稅費)/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