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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

  • 第3點

    本計算方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收益:指本作業原則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由執行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協議分收收益項目之預估收益總和。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機會成本:執行機關釋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權之價值,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期間,按「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計算所得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總和。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價值:土地以當期公告現值計算,建築物以當期課稅現值或重建價格減除折舊餘額計算。
    (四)開發成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開發範圍內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辦理改良利用招商前置作業、招商、簽約、履約管理等所需經費及自行負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稅捐之總和。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稅費: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辦理改良利用作業期間執行機關預估自行負擔之地價稅、房屋稅、其他賦稅及屬基金資產時應收取之作業費。
    開發範圍內非國有不動產之總收益、釋出使用權之機會成本或不動產價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算基準較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計算基準高者,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從其計算基準,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