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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18點

    已簽訂改良利用契約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占用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點交前已遭占用者: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改良利用契約約定自行處理排除占用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實際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等事宜。
    2.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計算。
    3.使用補償金應全數依前點規定撥付執行機關。
    (二)點交後,招商前置作業階段遭占用者: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改良利用契約約定處理排除占用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實際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等事宜。
    2.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依第十一點第二項提供短期利用規定之收費基準計算。
    3.使用補償金得經執行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議列為分收項目,依協議比例分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