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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17點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各收益項目收取後一個月內,依改良利用契約約定之分收項目及分收比例結算撥付執行機關。但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當期之收益,應於屆滿或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結算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