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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16點

    執行機關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契約期間,應適時辦理履約管理查訪作業,並得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招商、營運、收支或帳務情形提出說明,或至現場訪視。
    執行機關應於查訪後十五日內作成查訪紀錄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查訪紀錄一個月內,將須改正或說明事項函復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查訪結果年度報表陳報主辦機關。
    第二項查訪紀錄及前項查訪結果年度報表格式由主辦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