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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14點

    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項目如下:
    (一)委託改良利用之租金及營運權利金。
    (二)合作改良利用之開發權利金、營運權利金及地租。
    (三)依第十一點提供短期利用之使用費。
    (四)依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追收之使用補償金。
    依本作業原則辦理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衍生之收益,除基於公法規定收取相關費用或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其性質認定屬前項各款收益項目,並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