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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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點
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經費負擔方式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相關稅捐:1.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地價稅或房屋稅:由執行機關負擔。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負擔者,不在此限。2.前目以外之各項稅捐(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3.前二目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之稅捐,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列入計算分收比例之開發成本項目,且未違反相關法令,得約定由廠商負擔。(二)招商前置作業所需經費(含排除占用、先期規劃、研擬招商文件、看管維護等費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三)招商、簽約及履約管理所需經費(含招商公告、宣導行銷、履約管理、督導營運、維護管理等費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