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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11點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開招商前,得提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眾短期利用。
    前項提供短期利用應收取使用費,收費基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訂定。但不得低於下列基準:

    (一)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5﹪×提供使用面積×提供利用日數/365。
    (二)建築改良物:當期課稅現值年息10﹪×提供使用面積×提供利用日數/365。
    各級政府機關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等特殊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徵得執行機關同意者,得無償提供使用。
    第一項及前項提供使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且不得供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