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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8點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招商,收取收益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委託改良利用:

    1.應收取國有非公用土地租金、地上國有非公用建物租金及營運權利金。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協商認有必要,並經主辦機關同意時,得僅計收租金。
    2.租金及營運權利金之收取基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及開發事業項目特性訂定。
    (二)合作改良利用:
    1.應收取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權利金、營運權利金及地租。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協商認有必要,並經主辦機關同意時,得僅計收開發權利金及地租。
    2.開發權利金、營運權利金及地租之收取基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及開發事業項目特性訂定。但開發權利金有下列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發權利金低於地上權存續期間預估可收取之營運權利金總額者,應敘明正當理由並檢附具可行性之財務計畫、風險管控評估等相關資料,洽執行機關轉陳主辦機關同意。
    (2)廠商申請以地上權設定負擔辦理抵押貸款繳納開發權利金者,應於得標之次日起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先行繳納三成(含)以上之開發權利金後,簽訂投資開發契約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執行機關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並應於設定負擔後ㄧ個月內繳清賸餘開發權利金。
    (3)廠商於興建期間申請以地上權設定負擔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繳清賸餘開發權利金後,始得同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