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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7點

    本作業原則之工作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依據。
    (三)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
    (四)計畫目標。
    (五)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
    (六)辦理方式。
    (七)辦理機關及期間。
    (八)辦理機關與委託或合作對象之權利義務。
    (九)經改良之土地,其處理方式。
    (十)經費籌措方式。
    (十一)效益評估。
    前項第十一款效益評估,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增裕公庫收益:
    1.分別預估主辦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改良利用契約存續期間可收取之權利金、地租或租金等收入。
    2.預估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收入。
    (二)提升經濟動能:預估可吸引民間投資金額、可創造總產值及提供就業機會數。
    (三)可節省之管理成本。
    (四)其他不可量化之無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