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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 第5點

    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作業,其辦理流程如下:

    (一)篩選提供適當改良利用標的:執行機關主動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篩選轄區適當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造具清冊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規劃。
    (二)洽商開發共識:執行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擬辦理之開發事業構想、項目及改良利用標的洽商達成共識。
    (三)陳報主辦機關:
    1.執行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擬辦理之開發事業構想、項目、改良利用標的後,應於二個月內陳報主辦機關或回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執行機關陳報主辦機關時,應擬具處理意見及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最近六個月內之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全貌現況照片、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平面圖)、與市區街道套繪圖,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國有土地地上公有建物處理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或使用編定變更之規劃及辦理期程、徵求民間自行規劃意見公告、擬開發事業項目之先期規劃報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辦理者免附)等參考資料。
    (四)主辦機關同意:主辦機關接獲執行機關陳報處理意見及資料後,應於一個月內審核完成並回復執行機關是否同意續擬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
    (五)接獲同意函後續辦事項:執行機關於接獲主辦機關同意辦理函後,應續辦理下列事項:
    1.停止受理承租、承購、委託經營及提供申請開發申請案。
    2.已受理承租、承購、委託經營及提供申請開發申請案,其尚未通知訂約、繳款者,依規定辦理註銷。
    3.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年內研擬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工作計畫(以下簡稱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必要時,經主辦機關同意得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完成研擬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者,得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改良利用作業,並副知主辦機關。
    4.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應於二個月內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會商草案內容。
    5.將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獲共識之會商紀錄、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陳報主辦機關,並一併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最近六個月內之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全貌現況照片、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平面圖)、與市區街道套繪圖、雙方分收比例之計算方式及理由、辦理招商規劃期程,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國有土地地上公有建物處理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或使用編定變更之規劃及辦理期程、徵求民間自行規劃意見公告、擬開發事業項目之先期規劃報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辦理者免附)等資料。
    6.執行機關必要時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受託管理改良利用標的。
    (六)主辦機關研商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內容:主辦機關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與相關機關會商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內容。
    (七)財政部核定:主辦機關將工作計畫簽報財政部核定。
    (八)主辦機關核轉工作計畫:主辦機關接獲財政部核定工作計畫後,應核轉執行機關執行。
    (九)簽訂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契約(以下簡稱改良利用契約):
    1.執行機關依核定之工作計畫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訂改良利用契約,並依契約約定將改良利用標的點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執行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工作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完成簽約與點交作業,必要時,經主辦機關同意得延期一個月;屆期未完成者,執行機關得陳報主辦機關或自行協議終止工作計畫之執行。
    (十)配合辦理招商文件之擬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工作計畫所定期程,會同執行機關擬訂招商文件,並於徵得執行機關同意後,辦理招商作業。
    (十一)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合作改良利用案件,由執行機關與廠商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十二)契約屆期或終止時地上建物及設施之處理:租賃契約或設定地上權契約屆期或終止,應依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處理地上建物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