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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第3點
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改良利用:以出租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規劃開發事業項目、辦理公開招商、與廠商簽訂租賃契約及後續履約管理事項。
(二)合作改良利用: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規劃開發事業項目、辦理公開招商、與廠商簽訂投資開發契約(含其他名稱,下同)及後續履約管理事項,執行機關負責與廠商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三)開發權利金:於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或設定地上權負擔時一次收取,或興建期間分期收取之權利金。
(四)營運權利金:於營運起始日起分期收取之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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