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經管非公用國有財產辦理移交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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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
公用廢止,經奉准變更為非公用之財產,移交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國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騰空點交其屬于動產者,應就現狀儘量保持完整。
公用廢止,經奉准變更為非公用之財產,移交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國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騰空點交其屬于動產者,應就現狀儘量保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