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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經管非公用國有財產辦理移交注意事項

  • 第 2 點

    應行移交之非公用國有財產係指左列各項財產:

    (一)供公務用、公共用或事業用等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二)公用財產用途廢止,經財政部報經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國有財產。
    (三)另依其他法令保管或使用之國有財產,於發生處分行為時,經改列為非公用之財產。
    前項各款所指之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動產類別依財物分類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