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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

  • 第 6 點

    國稅稽徵機關接獲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辦妥登記之通知函後,應將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稅費後,以其餘額為國稅徵起金額,並以承受日為清償日,開立轉帳通知書(格式如附件),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及相關單位據以辦理欠稅銷號並認列徵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