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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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國稅稽徵機關完納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稅費後,應持行政執行分署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交由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連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先登記為國稅稽徵機關再變更登記為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應於辦妥登記後,函知國稅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