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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

  • 第 4 點

    國稅稽徵機關應編列預算,於辦理承受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就下列各項稅費先行完納:
    (一)承受不動產依法應繳納之契稅及登記規費。

    (二)承受不動產原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承受房屋依法應課徵之營業稅。
    (三)承受不動產原所有權人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以後歷年度欠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國稅稽徵機關因預算致未能完納前項稅捐者,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先行記帳並核發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