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
-
第 2 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承受價額:指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價拍賣之該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二)執行必要費用:指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但書、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三)執行費:指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預納之執行費。(四)相關稅費:指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