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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76 點

    各機關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負檢核之責任,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前項檢核結果,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