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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73 點

    各機關之財產經盤點後,應於年度終了時,編具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彙編財產總目錄;其格式,依產籍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