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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65 點

    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三)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