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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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點
各機關財產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三)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需報權責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
(四)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國有建築物或土地改良物報廢時,應檢具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完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