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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60 點

    各機關財產減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移交。
    (二)撥出。
    (三)報廢。
    (四)損失。
    (五)贈與。
    (六)其他:依法院判決或其他法令規定減損者。
    財產減損奉核定後,應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