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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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點
各機關財產減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移交。
(二)撥出。
(三)報廢。
(四)損失。
(五)贈與。
(六)其他:依法院判決或其他法令規定減損者。
財產減損奉核定後,應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
各機關財產減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移交。
(二)撥出。
(三)報廢。
(四)損失。
(五)贈與。
(六)其他:依法院判決或其他法令規定減損者。
財產減損奉核定後,應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