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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50 點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且其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前項一定金額,由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自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