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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49 點

    空襲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留置機關或廠場之財產,其非經常使用或係備用性者,儘可能預先疏散郊區。
    (二)日常應用貴重機件儀器等,空襲時應由管理人員,儘可能隨身攜入防空洞及其他可資掩護地方。
    (三)空襲頻繁時,在夜間、假日及非辦公時間內,貴重器物宜放置防空安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