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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48 點

    風災、水災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颱風警報發布後,應注意其發展,預為處置。
    (二)房屋之門窗,應予關閉。
    (三)門窗損壞,無法關閉或關閉不緊者,應予釘固。

    (四)樑柱損壞,榫頭脫落,致房屋發生傾斜者,應予釘牢並加抵柱。
    (五)下水道堵塞者,應予疏通。
    (六)可移動之財產,易受颱風損毀者,應儘可能移存室內或其他安全處所。
    (七)廚房內餘存火種,應予熄滅;電源應及時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