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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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點
風災、水災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颱風警報發布後,應注意其發展,預為處置。
(二)房屋之門窗,應予關閉。
(三)門窗損壞,無法關閉或關閉不緊者,應予釘固。(四)樑柱損壞,榫頭脫落,致房屋發生傾斜者,應予釘牢並加抵柱。(五)下水道堵塞者,應予疏通。(六)可移動之財產,易受颱風損毀者,應儘可能移存室內或其他安全處所。(七)廚房內餘存火種,應予熄滅;電源應及時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