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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46 點

    財產之修理分下列各種:
    (一)緊急修理:

    1、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傾斜、倒塌或嚴重滲漏者。
    2、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結構安全發生危險之虞者。
    3、儀器、器材及其他重要設備遭受損壞,影響業務進行者。
    (二)普通修理:
    1、房屋及其固定設備破漏,牆壁門窗損壞者。
    2、家具什物損壞,尚堪使用者。
    3、器具及其他財產損壞或發生故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