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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44 點

    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四)實施保養狀況檢查時,應周密詳盡。檢查後,檢查人員應填具財產檢查單(格式如附件二)報請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