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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42 點

    財產經盤點或抽查後,應於當年度作成紀錄及盤點結果統計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盤點或抽查人員於紀錄列明盤點或抽查日期及結果。

    (二)財產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明財產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
    (三)財產實際經管量值與產籍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四)財產被占用者,應依規定要求返還及追究占用者之責任。不動產被占用者,並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盤點或抽查完竣後,應將辦理情形連同紀錄及盤點結果統計表,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前項盤點結果統計表範例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