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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41 點

    各機關之財產,應每年度訂定盤點實施計畫,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依下列方式至少盤點一次;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

    (一)不動產:實地巡查、拍照,並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與產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二)其他財產:依財產資料逐一盤點,核對經管財產與產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前項盤點實施計畫範例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