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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38 點

    財產提供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訂立契約,雙方協議條件、財產之養護、稅捐及安全保管責任,均應載明於契約之內。
    (二)如有附屬設備者,應列具清單作為契約之附件,並將各項附屬設備照清單點交。
    (三)收回時應逐項點收,注意交回之財產是否完整及附屬設備之數量是否相符,如有損壞或短少時,應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