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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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點
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由使用單位二人以上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由使用單位二人以上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